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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领事裁判权始末

2026-01-28 01:35 来源:天缘知识 点击:

清末领事裁判权始末

领事裁判权在近代又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侵夺半殖民地国家的司法主权,对其在这些国家的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特权的制度。如在许多亚非国家一样,西方列强也将这一特权制度加到中国头上,前后延续达一个世纪,使中国蒙受着权大的耻辱。

一、西方国家领事裁判权的取得

在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制度是西方列强蓄意践踏中国主权,通过侵略战争,用不平等条约的形式强行建立的。鸦片战争之前,中国司法主权的独立完整。在鸦片战争前几年,英国政府已迫不及待地要在中国建立领事栽种制度。但鉴于“中国当轴已深明其国际对位”,坚持自己的司法主权,英国政府担心贸然行事,会引起严重后果,影响对华贸易,就没有过分要求领事裁判权。便鸦片战争改变了这一形势。

经过鸦片战争,清政府在英国侵略军的炮火下完全屈服,对于它的要求“无不允准”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条约《南京条约》。该条约没有领事裁判权的条款,但清政府此时已同意英国的要求。耆英在签约后即说“交涉诉讼之事”,要“立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因而,1843年初,英国政府宣布在香港设立英国法庭,执行港内和中国境内的英国人的司法裁判权。同年7月,中英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其中第13款对领事裁判权作了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照办”。这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的第一个条约依据,它的订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在中国的产生。8月英国国会通过了相关和法案。翌年4月,英政府又颁布了枢密院令,饬令英驻华领事实施领事裁判权,紧接着,港英总督制定了有关则例。这样,英国率先在华建立起这一特权制度。

紧随英国之后,美国和法国乘火打劫,也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更加扩大,不公这一特权本身的内容愈益扩充,而且各国相率效尤,攫此特权。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了这一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划19个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二、领事裁判权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对中国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深刻的、多方面的、随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而加剧。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坏中国司法主权

领事裁判权的最初作用、最直接的影响是对一国司法主权的践踏。列强竞相在中国境内设置司法机构,行使领事裁判权管辖本国人民,损坏我国司法权的尊严。每一司法机构的组织及所适用的法律均不相同,紊乱中国的司法系统。而在中国方面,法权上的损失还不止于对外国侨民的管辖,而且连对本国人民的管辖也部分失去。这实在超出了领事裁判权的固有范围。使列强不仅攫取了合法的领事裁判权。还无耻拥有了非法的领事裁判权。按照有关章程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顿事毋庸干预”。但在实际执行中,“外国陪审员”却往往要坚持“观审”并操纵审判,强行判决使中国官员变成“盖押印章之工具”更有甚者,在上诉案件的判决书上,在上海道台署印之下,竟有英国领事签注“APPROVEDP”字样,俨然以太上皇自居。

在华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列强对中国实施法律强权的铁证,是破坏中国司法独立、侵犯中国司法立权的表现。为行使领事裁判权,他们设置了各种外国法院,包括领事法院、牧场设正式法院和上诉法院。其中如英国在新疆疏勒设立的领事法院,不但使用英属印度法典进行审判,而且指定其上诉法院为印度五河省的高等法院,公然把中国新疆视为英属殖民地的殖民地。这是对中国司法立权的粗暴践踏。

(二)庇护外国罪犯

在国际法理论上,只有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国际的组织代表等才享有外交特权,一般外国人都应该自觉接受所在国的法律的保护与管理,这是一个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但西方殖民主义列强肆意掠夺中国的主权,把领事裁判权扩大到所有在华的外国侨民身上。

领事裁判权的实施,使得殖民主义者更加有恃无恐地对中国进行各种罪恶侵略而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外国商人以领事裁判权为护身符,豁免一切税捐;传教士也在它的保护之下,传布“福音”,并且成为外国政府侵略中国工具。不仅如此,它也给列强各国的流氓无赖到中国胡作非为创造了投机环境。这种情形,就连它们的代表人物也过意不去。美国驻华使节浦安臣就曾在1864年6月3日致西华德的信函中指出:“合众国的威权曾经被人嘲笑过,并且我们的国旗曾经被用来掩护所有在中国的流氓。……从那个时候起外国人经常地从中国溜走了。”美国首任驻华公使列威廉本人也不无感慨地说:“向中国勒逼‘领事载判权’乃是无耻之尤的事。其恶劣程度不下于苦力或鸦片贸易”,“我真觉得将我的名字放在一个以‘领事裁判权’特权引为自豪的条约上是一个耻辱。”由此可见领事裁判权不仅是中国人民的耻辱,同样也是西方列强本身不便引为自豪的东西。

(三)侵害中国人民的利益

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不仅使中国主权被侵害,司法审判权受限制,更严重的是使中国人民在涉外纠纷争议的审理中处于受侮辱和被歧视的地位。

由于列强在中国领土上设立了不少外国法院,加之外国法院对不同国籍的外侨之间和华洋混合案件都采用“被告主义”原则,即须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控告,这就为受害者设置了交通、语言等重重障碍,即便控告得到处理他们也总是千方百计地为罪犯开脱罪责,使其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