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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丨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父债子偿”是否合法?

2026-04-09 15:55 来源:天缘知识 点击:

法律科普丨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父债子偿”是否合法?

中国人一直都有一个观念,就是“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的规制之下,这样的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对于父母的债务,我们是否需要偿还呢?

一、案例分析

老张和老王两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常常在一起喝茶钓鱼。

有一天,老王和老张说话,老王表示自己希望做些生意,但是自己启动资金不够,还差十万元。

于是老王希望可以到银行借款,但是希望老张可以给自己提供一下担保。老张表示同意。

第二天,两人便来到银行,老王申请了贷款,老张为老王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老王和老张分别在合同上签过字之后,老王顺利取得贷款。

但是,一年之后,老王却意外身亡,老王的遗产由老王的妻子和孩子继承。

老张则代替老王偿还了银行贷款。

之后,老张找到老王的妻子和孩子(25岁),向他们追偿。

虽然老王的妻子和儿子并未明确表示拒绝,但是始终都没有偿还的行动。

老张多次催促还款未果,于是将两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确认老张为老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及老张承担了还款责任的事实,认为老张可以向老王追偿,于是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但是由于老王已经死亡,老王的财产已经由老王的妻子和孩子继承,于是法院判决老王的妻子和孩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老张担保代偿款10万元。

二、法律分析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即通常所说的,自己的事情自己负责。所以一般来说,父亲的债务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儿子是不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父亲的债务的。

其次,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孩子并非合同当事人,父亲的债是不需要孩子偿还的。

但是如果父亲死亡,由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人身关系的消除并不会抹除财产关系,所以仍需要以遗产偿还自己的债务。

继承遗产的应当以遗产实际范围为限由被继承人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范围的部分,被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应尊重被继承人个人意愿。

当然,根据有权利必有义务的原则,当不享受权利时,就无需承担义务。因此,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清偿债务时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本案中,老王死亡时与自己的妻子还是夫妻关系,所以老王除了有个人财产之外,还有可能与妻子具有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遗产继承第一步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确认属于老王的财产。之后才能对老王的财产进行继承。

当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之后就可以进行遗产分割与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实物或者不动产,不便分割或者清偿债务的,可以由继承该财物的继承人在财物价值内清偿债务或者采取共有等方式偿还债务。

债权人可以与继承人就清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协商。

如果遗产分割前并未清偿债务的,如果既有法定继承也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在自己所得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家庭共有财产的清偿问题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父子一般都在一起生活,所以父亲的债务往往会被自己的儿子从中获利。

按照有权利则必有义务的原则。孩子也需要对父亲的债务进行偿还。

例如,如果家庭成员中的成年子女,如果已经参加工作,并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话,应当肯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

如果此时,父亲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话,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

此时,儿子偿还父亲的债务是具有其合理性的。

四、赠与的财产的偿还

现实生活中,也常常出现父亲对儿子的赠与,那么对于赠与的财产,儿子是否需要在赠与财产范围内对父亲的债务承担责任呢?

这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即便父亲赠与儿子一部分财产,但是父亲剩余的财产仍然能够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时,则无需负责,反之则需要负责。

这边是合同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且这种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如果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没有影响,则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诉讼的形式行使,撤销权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如果撤销事由发生之后五年内,撤销权人都没有发现撤销事由的,撤销权消灭。

五、结语

虽然在民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父亲的债无需儿子偿还。

但是,有些人思想道德更为高尚,或者出于对人际关系的维护等多方面原因,所以会自愿承担父亲的债务。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仅以合同的相对性和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而否认偿还债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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